尽管各国对空间规划的定义有所不同,基本含义是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综合条件出发,对未来的各种空间活动做出合理的安排。通常由公共部门编制,旨在形成更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间组织及相互关系,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综合目标。空间规划为协调部门政策在空间上的相互影响,在取得经济平衡发展方面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等提供有效措施。空间规划在不同国家名称有所不同,德国称“空间规划”、日本称“国土综合开发规划”或“国土形成规划”,英国称“发展规划”,美国称“区域规划”(区域级)、“土地利用规划”(州级)、或“综合规划”(县市级)。我国则称“国土规划”或“区域规划”。但由于基本内容的相似性,可以相互借鉴。
空间规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为解决空间协调、资源与环境等问题而产生的,发达的工业化国家具有较长的历史和经验。尤其德国是国际上最早开展空间规划的国家。鉴于一些国家空间规划具有相似性,比如日本和韩国基本相同,因此从代表性和全面性出发,本文选择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为例代表分析发达国家空间规划的趋势。
1、空间规划的进展
空间规划作为战略性和综合性的规划,通常10年修订一次,5年进行一次中期的评估。最近十年,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发达国家在空间规划领域开展了许多相应的工作并取得一定的进展:
(1)修改相关法律,适应规划需求
依法编制规划是发达国家的共同特点,空间规划的发展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改进。英国在1990年《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2004年开始实施《规划和强制性购买法》,总体是上建立更富有弹性和相应能力的规划系统。增加社会参与的效力和质量,并使规划援助得到资金保障;通过提出标准的申请形式、改变规划许可期限、扩大地方规划机构权限等改善发展控制过程;加快主要基础设施项目(比如机场、电力、能源交换网络的功能)的进行过程;废除皇家在规划过程中的豁免权。强制性购买体制更简单、公平和快速,能够更好地支持主要基础设施投资和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日本在实施1978年《国土开发综合规划法》的基础上,2005年修订为《国土可持续规划法》。强调开发规划向国土利用、改善和保护的综合规划转变,强调规划的指导作用,明晰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分工。美国对1983颁布的土地利用规划手册进行了修订,2005年颁布了新的土地利用规划手册,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内容,明确了规划作为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德国2006年修改《建筑法典》,解决了原来建设计划改变则建设规划也必须修改造成修改过于频繁的问题,按照新法,建筑计划的修改只需修改建筑计划的实施合同就可以,从而增加了底层土地利用规划(F规划)—建设规划(B规划)的弹性和灵活性。由于实施合同只有经乡镇政府同意才能修改,因此,乡镇政府对建设规划的影响力仍然存在。
(2)调整空间规划机构,适应管理需求
空间规划是政府规划,与国家的政治体制特点密切相关。英国负责城乡规划的机构不断扩大。2001年由原来的环境、交通和区域部扩大为由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部负责。2002年5月中央政府设立了以副首相为首脑的副首相办公室作为其城乡规划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立法计划或框架;公布国家规划政策;批准区域规划政策;受理地方规划机构的申诉;直接接受规划申请等。2006年5月成立了社会和地方政府部,接替原副首相办公室、内政部的社区与市政建设部门以及妇女与平等组织等部门的部分职责。主要负责改善社区协调和平等,住房、城市更新、规划和地方政府等事宜。日本2001年将原运输省、建设省、北海道开发厅和国土厅合并而形成的国土交通省,实现面向21世纪的国土管理改革,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从国家尺度上的单一标准走向便于地方操作的地方标准;从政府主导决策走向加强决策公众参与;决策单独由政府和区域独立执行转变为争取和区域合作的模式;土地和基础设施规划难以改善广泛合作和区域自立转变为土地和基础设施规划强调“区域自治”和“广域圈”。
(3)完善空间规划体系,适应形势发展
英国于2004年以新法实施为基础,结合地方政府架构的变化,改变过去被认为是一套顽固的、例行的和官僚的程序的规划体系,更为强调政府效能的发挥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执行。原来的规划体系为国家层-规划政策导则,区域层-区域规划导则,地方层-结构规划、地方规划和单一发展规划。新的规划体系中,国家尺度的规划政策导则被更为简洁的规划政策描述取代,区域尺度的区域规划导则被法定的区域空间战略取代,地方尺度的地方规划被地方发展框架取代(包括地方发展方案、地方发展文件以及社会参与文件)。日本2005年开始的第六次国土规划强调国土形成,将过去包括全国、区域、督道府和市町村四级的国土规划转变为包括国家规划和广域地方规划两级的国土可持续性规划。废除原来的地方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区域综合开发规划以及特殊地区的国土综合开发规划。德国空间规划为四级规划,即联邦级、州级、地区级和乡镇级。近年来空间规划改革的总趋势是加强州及其以下层级地方政府在空间规划立法和编制方面的权力,增强规划的灵活性。如2006年联邦制改革中的《宪法》修改,将空间规划的立法从联邦负责转移为联邦和州共同负责,即今后联邦需与州来共同制定空间规划方面的法律。美国依然是分散型的规划体系,但也加强了州级相关规划的编制。
(4)修编空间规划,强化规划的作用
1999年,欧盟编制了《欧盟空间发展前景》,内容包括欧盟层面的空间策略、欧盟政策对区域的影响、空间地域政策的目标和措施,政策的实施以及欧盟空间扩展带来的新挑战。成为欧盟各国编制空间规划的重要指导。日本2005年开展《第六次国土规划-国土形成规划全国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新国土规划是在人口减少和老龄化、跨越国界的区域竞争、环境问题、预算约束以及过度依赖中央政府等形势下进行大幅度修订的。目的在于在数量型发展的基础上更多关注质的发展,包括美丽的风景和环境,全力塑造成熟型社会的规划,保障居民生活不仅舒适,而且安全、安心和稳定;在规划过程中鼓励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尊重地方自治的要求,培养地方自主发展能力。英国从2004年以新的城乡规划法为基础,以实现新旧不同规划体系的有效衔接为原则,逐步对国家规划陈述、区域战略规划以及地方发展框架进行更新和完善。德国继1993年的《空间规划政策指导框架》之后,2006年颁布了《德国空间发展行动战略》,强调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保护自然资源和塑造文化景观三个空间发展理念。同时,继2000年编制《空间规划报告》之后,2005年编制第二个《空间规划报告》,更强调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和培育地区参与全球竞争的能力。
2、空间规划的趋势
发达国家国土规划发展的历程表明,影响国家空间规划的因素包括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历史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但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不同类型国家的空间规划在续本国规划的特色之外,仍然具有一些相同的发展趋势。
(1)规划模式继续保持相对多元化
各国政治经济体制、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基础差异性决定了相应的空间规划模式继续保持多元化特点。比如日本是行政主导性的市场经济国家,空间规划不仅体系完备,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也尤为密切。英国是混合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城乡规划体系在国家层面以导则为主,强调低层规划的法定效用。德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联邦层面的规划比较宏观,底层的规划尤其乡镇级规划比较具体,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两类。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国家,至今都没有国家级的空间规划,只有问题导向型的区域规划,国土规划相关内容分散在相关规划中。近年州级的相关规划发展较快,县级编制相当于国土规划的综合规划较多。
(2)规划目标从空间平衡走向可持续发展
寻求空间的协调与均衡发展一直是国土规划的重要目标。而伴随环境问题的凸显和全球竞争力的加剧,空间规划的目标走向综合的可持续发展。体现德国和英国战略的《欧盟空间发展前景》中确定的欧盟国家空间规划的指导原则包括更为平衡的多中心城市体系和新型的城乡关系、享有基础设施和知识的平等机会以及妥善管理和发展自然和文化遗产。日本在《第六次国土综合形成规划》中提出实现国土新面貌的5个战略目标包括世界发展中无缝亚洲、可持续地区、抗灾能力强的柔和国土、美丽国土的管理以及“以‘新公众’为基础的地区构建,将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方面。德国2005年编制的《空间规划报告》尤其强调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分别从经济的、社会的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对各个区域进行了评价。
(3)规划实施从强化高层调控走向培育地方能力
空间规划作为政府调控发展的手段,通常以高层政府的行为为主导,自上而下实施,尤其是行政主导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围绕增加国际竞争能力增加的国土规划实施途径也有所变化。德国在2006年的联邦制改革中对《宪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扩大了州级立法和执法机构在空间规划方面的权利,其目的是改善州级政府的行动和决策能力,使其执行力更加有效。日本2005年修正的《国土形成计划法》中,将广域地方计划的制定加入到全国计划中并将其制度化,表明以广域地方计划的制定为前提的国土构建方向。国家重视各共同体的自主性,除了从国家战略上实行必要的措施外,为促进形成自立发展的广域共同体予以基础援助。国家和地方各自分担适当的任务的同时,推进地方分权。英国2004年的新规划法将地方规划由指导性上升为法规性,并允许地方规划机构通过地方发展条例实现地方允许的发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地位。美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其以地方能力建设为主的特点,甚至不编制统一的国家空间规划。
(4)规划过程从政府主导走向公众参与的合作规划
英国目前规划体系中的地方发展文件包括发展规划文件、规划文件附件以及公众参与文件。并建立地方政府在准备、选择方案、规划评价以及重要的发展决策等不同阶段公众参与的标准。从过去的强调公众参与到制定相关标准并以法定形式提交公众参与文件。美国在1995年修订的土地利用规划手册中明确提出建立合作规划的原则、方法和工具,旨在加强联邦机构之间、州政府、地方政府、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沟通。日本第六次国土规划(2006-2020)依靠“新公共领域拓展”促进区域发展作为战略措施之一。通过参与者对社会的贡献,实现其自我价值。因此,在以往的行政措施之外,尊重各民间团体的意识,让各种民间主体担任重任,参与对道路、河流、港湾等身边国土基础设施的管理,加强促进民间主体持续开展活动的机制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