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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讨论稿)
作者: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7-8-8 来源:建设部 点击:0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XXXXX—XX
Code for urban population forecasting
200X-XX-XX 发布             200X-XX-XX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Code for urban population forecasting        CJXXXXX—X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X年X月X日

中国×××出版社   2000×年  北京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被确定为《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的主编单位,并会同哈尔滨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共同编制完成。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深入总结国内城市规划中有关人口预测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城市总体规划阶段进行城市人口规模预测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人口统计标准,预测方法的选取、使用和表达、成果的校验和表达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交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楼东,邮政编码:518034)。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大学
  中山大学
主要起草人: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础数据 5
3.1 数据收集与口径 5
3.2 数据采用与处理 5
3.3 数据分析与表达 6
4 预测方法 8
4.1 增长率法 8
4.2 相关分析法 9
4.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 10
4.4 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 12
5 预测方法应用 14
5.1 方法选取 14
5.2 分类预测 15
5.3 参数与自变量赋值 15
5.4 有效性检验 17
5.5 表达及说明 17
6 预测结果确定 18
6.1 引入有关预测方案 18
6.2 预测结果确定 18
6.3 预测结果表达 18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人口规模预测,提高城市人口规模预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促进城市规划人均指标的规范化与合理化,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总体规划阶段的人口规模预测。
1.0.3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应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充分研究城市人口发展特征和存在问题,深入分析未来人口变化的影响要素与发展趋势,在基础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选取和使用、结果确定和表达上做到规范和有据可依。
1.0.4  在城市人口规模的预测过程中,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市(县)域  City (County) Administrative Area
指市(县)行政管辖的范围。是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
2.0.2 中心城区  Central City
城市功能或城市活动集中与发展的空间,可以是一个连续的空间范围,也可以由不连续的几部分构成。是中心城区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
2.0.3 规划范围  The Planning Area
对“规划所覆盖的空间范围”的简称。通用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2.0.4 户籍人口  The Registered Population
指在规划范围内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口。
2.0.5 流动人口  Floating Population
一般指人在某地、而其户口并不在该地的人。本规程是指规划范围内的、户口所在地却在规划范围以外的人口;亦即规划范围内的非户籍人口。
2.0.6 常住人口  Residential Population
一般指已在某地持续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人口,包括满足该时限要求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时限通常有半年以上、一年以上等不同口径。本规程是指在规划范围内连续居住满半年或半年以上的人口。
2.0.7 市(县)域总人口  Total Population of a City(County)
一般指生活在一个市(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人口总量。本规程是指生活在市(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
2.0.8 城市人口规模 Urban Population Size
一般指居住生活在城市和城镇地区的人口数量。本规程是指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的常住人口数。
2.0.9 人口规模预测  Population Forecasting
根据人口现状规模,结合对历史人口发展趋势以及未来影响因素的分析,按照一些假设的前提条件,采用一定方法对未来某一时点的人口量所进行的测算。
2.0.10 预测基准年 The Base Year
指预测起始的年份,也多是现状数据采用的年份,通常是进行预测时的前一年或前两年。
2.0.11 预测目标年  The Forecast Year
指预测所针对的年份,可以是预测年限中的任何年份,一般重点是近、中、远期末等规划目标年份。
2.0.12 预测年限  Years Ahead
预测目标年与预测基准年之间相隔的年份数。
2.0.13 人口增长率  Population Growth Rate
指某一时段内人口的增长幅度,即该时段内人口的变化量占时段开始时人口量的百分比。人口增长率可分解为人口自然增长率和人口机械增长率。
2.0.14 人口年增长率  Annual Population Growth Rate
在某时点较其上年度该时点人口的净增长量占上年度该时点人口总量的百分比,时点一般多选取年末。连续多年人口年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即人口年均增长率,人口年均增长率也可通过几何平均法求算。
2.0.15 人口结构  Population Structure
指人口按照性别、年龄、职业、户籍类型、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空间分布等方面构成的状况;根据某一方面对人口进行解构是人口分类预测的基础。

3 基础数据
3.1 数据收集与口径
3.1.1 针对规划范围的包括总人口、城市人口在内的各类人口以及相关基础数据,包括现状和历史系列数据,应以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为主,主要包括《统计年鉴》、统计公报、人口普查公告、人口抽样调查公报等;其它如公安和计生部门的有关数据,可作为校核的依据和参考。
3.1.2 人口规模的统计数据,应符合2.0.6“常住人口”定义的统计口径要求。
3.1.3 界定城市人口规模所需的城市或城镇地区的空间范围,应与国家有关的统计规定保持一致,现行为《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
3.2 数据采用与处理
3.2.1 预测基准年应选取最接近现状、且具备已公布统计人口数据的年份。
3.2.2 人口数据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必要的口径核准:
1. 当现有人口数据的统计口径与2.0.6定义的“常住人口”的口径不一致时,应将基准年及历史系列数据进行口径校核,核准到“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
2. 口径校核可采用比例法,鉴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基本符合“常住人口”口径,可通过假设某年现有口径人口与“常住人口”口径的人口之比与2000年相同两口径人口的比值相等,推算出该年的“常住人口”规模。
3.2.3 当历史系列数据不连续、缺乏其中某些年份的数据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推导和插补,数据插补可采用比例法或数据内插法。
3.2.4 当发现历史系列数据具有明显的波动特征时,根据预测需要,可采用移动平均数法、指数平滑法等方法对历史系列数据进行必要的平滑处理,以减弱偶然因素的影响。
3.2.5 若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历史系列数据统计范围不一致时,应对历史数据进行范围校核,核准并统一到与本次规划的范围相一致。
3.3 数据分析与表达
3.3.1 在规划文件中,应以表格形式列明以下基础数据:
1.人口现状和历史系列的原始数据,并注明来源;
2.经3.2节中口径核准、平滑、范围核准等处理后的现状和历史基础数据,并简要说明处理的方法和过程。
3.3.2 现状人口数据的分析与表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作为预测的必要基础,应对现状人口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重点包括现状人口规模、主要构成(如户籍/非户籍)以及空间分布特征等,以满足预测结果可追溯的基本审核要求;
2. 在规划文件中,应对本条1款所要求的有关人口现状特征的分析进行必要的描述,并宜对现状特征值以表格形式汇总和表达。
3.3.3  历史人口数据的分析与表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预测年限n,历史系列数据原则上应有n年以上;
2. 根据预测需要,对历史数据进行必要的变化特征分析,如年(均)增长率以及分类预测可依据的其它变化特征;
3. 在规划文件中,应以图、表形式简要反映人口规模的历史演变特征,可与预测结果表达在同一图、表中。



4 预测方法
4.1 增长率法
4.1.1  综合增长率法
根据人口综合年均增长率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1.1)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P0——预测基准年人口规模;
r ——人口年均增长率;
n ——预测年限。
4.1.2  指数增长模型
运用指数增长模型预测未来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1.2)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P0——预测基准年人口规模;
r ——人口年均增长率;
n ——预测年限(n=t-t0,t0为预测基准年份)。
4.1.3  逻辑斯蒂曲线(Logistic)模型
也叫阻滞人口增长模型,是Verhulst在马尔萨斯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人口容量或极限规模的考虑,按下式计算:
        (4.1.3)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P0——预测基准年人口规模;
      Pm——规划区最大人口容量;
      r ——人口年均增长率;
n ——预测年限(n=t-t0,t0为预测基准年份);
e ——自然对数的底,大约等于2.71828。
在实际运用中,该模型常以简化形式出现:如在SPSS软件中,其计算公式为:
            (4.1.3-1)
式中:参数a和b可利用软件从历史数据回归中求得,Pm为输入数值,n即预测年限。
4.2 相关分析法
4.2.1  经济相关分析
通过建立城市人口与经济总量之间的对数相关关系预测未来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2.1)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Yt——预测目标年GDP总量;
a、b——参数。
4.2.2 劳动力需求预测法
通过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分析预测城市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2.2)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Yt ——预测目标年GDP总量;
yi ——预测目标年第i(例如一、二、三)产业的劳均GDP;
Wi——预测目标年第i(例如一、二、三)产业占GDP总量的比例(%);
xt——预测目标年末就业劳动力占总人口比例(%)。
4.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
4.3.1  土地承载力法
根据建设用地潜力和有关人均用地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3.1)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Lt——根据土地开发潜力确定的预测目标年末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lt——预测目标年宜采用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
4.3.2  水资源承载力法
根据规划期末可供水资源总量,选取适宜的人均用水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3.2)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Wt——预测目标年可供水量;
wt——预测目标年人均用水量。
4.3.3  环境容量法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生态用地总面积,选取适宜的人均生态用地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3.3)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St——预测目标年生态用地面积;
st——预测目标年人均生态用地面积。
4.3.4 电力承载力法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供电能力,选取适宜的人均用电标准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3.4)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Et——预测目标年可供电总量;
et——预测目标年人均用电量。
4.3.5  经济承载力法
根据规划期末的GDP总量和人均GDP目标值预测人口规模,按下式计算:
                   (4.3.5)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Yt——预测目标年末GDP总量;
Ut——预测目标年末人均GDP。
4.4 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
4.4.1  道路承载力法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道路总面积和人均道路面积的目标值预测人口规模,公式如下:
                         (4.4.1)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Dt——预测目标年末道路总面积;
dt——预测目标年人均道路用地面积。
4.4.2 教育设施承载力法
根据规划期末中小学学位总数和人均中小学学位数的目标值预测人口规模,公式如下:
                           (4.4.2)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St——预测目标年末中小学学位总数;
st——预测目标年末人均中小学学位数。
4.4.3 医疗设施承载力法
根据规划期末医疗设施的病床总数和人均病床数的目标值预测人口规模,公式如下:
                        (4.4.3)
式中:Pt——预测目标年末人口规模;
Bt——预测目标年末病床总数;
bt——预测目标年人均病床数。

5 预测方法应用
5.1 方法选取
5.1.1  预测方法的选取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方法选取须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状况、人口结构特征、数据可得性及其有效性等;
2. 应选取两类以上不同方法分别进行预测,以提高预测的综合性和科学性;
3. 应通过采用不同方法、分类预测、对参数及自变量采用不同赋值、引用相关预测值等,获得多个预测方案。关于不同类型城市预测方案数目要求如下:
1)1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20个;
2)50万以上的大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15个;
3)20-50万的中等城市,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10个;
4)20万以下城市、县城和镇,预测方案数应不少于8个。
5.1.2 增长率法(4.1.1、4.1.2、4.1.3)和相关分析法(4.2.1、4.2.2)是两类必选方法,每次预测应分别运用每类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方法。
5.1.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4.3.1、4.3.2、4.3.3、4.3.4、4.3.5)和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4.4.1、4.4.2、4.4.3)可作为备选方法;但当城市面临以下情况时,应选取相应的方法进行预测:
1. 建设用地将接近其极限规模的城市,应使用土地承载力预测法;
2. 水资源十分紧缺的城市,应使用水资源承载力预测法;
3. 生态环境负荷压力很大的城市,应使用环境容量预测法。
5.1.4  没有列入本规程的其他预测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选用。
5.2 分类预测
5.2.1 根据人口发展特征及预测需要,结合所选取的预测方法,可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及不同时段的人口分别进行规模预测。
5.2.2 当人口具有明显的类型差异、并具备必要的基础数据时,宜按不同类型人口分别进行预测,再汇总计算总体规模;常见的如对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划分、对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的分别计算等。
5.2.3 当规划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口增长模式存在显著差别时,宜分别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政区或区别城乡)进行人口规模预测,再汇总得出总体人口规模。
5.2.4 采用增长率法进行预测,当规划年限n 值大于5时,宜以每5年为一个阶段进行分时段预测;针对不同阶段,宜选取不同的人口年均增长率。
5.3 参数与自变量赋值
5.3.1  在论证合理的前提下,宜通过对参数或自变量赋予不同的值进行多方案预测。
5.3.2 人口年均增长率(r)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计算由预测基准年上溯不少于预测年限(n)的历史年均增长率,作为r值的一个必选方案,并作为分析和确定r其它方案值的基础;
2.其它r方案值的综合确定,应考虑或分析的因素包括:城市经济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影响、区域城市化趋势、生育观念和政策、可比城市的历史人口增长状况等,并须简要说明r值选取的理由;
3. 运用同一方法,针对同一类型、地区或时段,r宜分别选取高、中、低三个不同的值进行多方案预测。
5.3.3  自变量的赋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一些自变量的取值依靠输入,数据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发展目标、相关规划、相关标准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等,引用时须注明出处;
2. 对于不同的数据来源或取值不同的同一个自变量,经必要的分析后认为合理,可将不同的值分别输入,形成不同的预测方案。
5.3.4  统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统计参数的确定应主要来自对历史系列数据的统计分析,该历史系列数据可是原始数据,也可是经平滑、数据插补等方法处理后的历史数据;
2. 统计参数均可利用历史系列数据,按照有关统计公式计算得出,较为简便和常用的方法是直接利用统计软件运算得出。
5.4 有效性检验
5.4.1  选择预测方法并确定参数值后,在必要与可行的情况下,应对预测模型进行有效性检验。
5.4.2  利用相关分析方法进行预测时,应进行相关性检验,如决定系数R2在0.7以上,可认为符合相关性要求;否则,应认为不相关或相关不密切,进而否定模型。
5.4.3  对于一些预测模型,可进行历史检验,即将模型运用到对历史年份的预测,并将预测值与历史统计值进行比较;一般选取10个以上历史年份,如80%的预测结果与实际发生值之间的偏差在±20%以内,认为模型是可接受的;否则,应对模型进行必要的调整甚至舍弃。
5.5 表达及说明
5.5.1 在规划文件中,应对所采用的人口规模预测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映及说明,包括简要表明所用方法,注明输入自变量的引用出处,说明假设条件和参数确定的主要依据与理由等。
5.5.2  关于影响未来人口规模的因素分析,宜结合对参数与自变量的赋值过程,在规划文件中作必要的阐述,以表明影响未来人口规模的一些主要因素、发展趋势以及作用大小;
5.5.3  宜用表格形式综合反映不同的预测方法、参数、输入变量以及预测方案等。

6 预测结果确定
6.1 引入有关预测方案
6.1.1 应在统计口径和预测年限一致的前提下,把上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并分解到该规划范围内的人口规模作为预测方案之一;如果统计口径和预测年限不一致,应进行必要的核准。
6.1.2 在空间范围、统计口径、预测年份相同的基础上,宜把政府有关部门在某些规划和专项研究中关于人口规模的预测作为不同的预测方案纳入,并注明来源。
6.2 预测结果确定
6.2.1  应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分别将通过各种方法获得和引用的预测方案值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
6.2.2  宜利用统计软件,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的全部预测方案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根据预测方案值的离散情况,确定一个合适的可信度及其置信区间,选择的可信度一般不宜低于70%,最低不宜低于50%,然后计算落在该置信区间内所有预测方案值的算术平均值、中值等统计特征值。
6.2.3  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宜利用所确定置信区间内的最小和最大两个预测方案值形成预测结果的区间值;宜把所确定置信区间内的所有预测方案值的算术平均值或中值作为该预测目标年的预测结果代表值。
6.3 预测结果表达
6.3.1  在规划文件中,针对各重点预测目标年,应突出反映最终确定的预测结果的区间值和代表值,并将所有预测方案及其统计特征值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表达。
6.3.2  宜用增长曲线图直观表达未来城市人口规模的增长趋势,增长曲线图可与历史变化过程图相结合,以反映一定历史阶段以及未来人口的主要变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CJXXXXX—XX

条 文 说 明



目   次

1 总则 22
2 术语 23
3.基础数据 26
3.1 数据收集与口径 26
3.2 数据采用及处理 27
3.3 数据分析与表达 28
4 预测方法 30
4.1 增长率法 30
4.2 相关分析法 30
4.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 31
4.4 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 33
5 预测方法应用 34
5.1 方法选取 34
5.2 分类预测 35
5.3 参数与自变量赋值 35
5.4 有效性检验 37
5.5 表达及说明 37
6 预测结果确定 38
6.1 引入有关预测方案 38
6.2 预测结果确定 38
6.3 预测结果表达 39


1 总则
1.0.4与本规程相关的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另外,有关部颁规章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和《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



2 术语
2.0.1~2.0.2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故根据需要本规程对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概念进行了说明。
2.0.3 规划范围:是本规程专门规定并使用的一个术语,是指对应于人口规模统计的一个基本空间范围;是因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具有不同的规划空间范围,而规程表达中又需要一个统一的说法而设;曾想用规划区,但又唯恐造成与城市规划区概念的混淆,故而采用了规划范围这个概念。
2.0.5 关于流动人口,目前我国规划界和人口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区别在于流动人口与暂住人口之间是否有包容关系。为了统一概念,这里采用的是人口学的定义,即流动人口中包含了暂住人口;或者说暂住人口是流动人口的一部分。
在公安人口统计上,暂住人口通常按照不同的暂住时限进行统计,如有一年以上、半年以上、三个月以上、一个月以上等不同的暂住人口。
2.0.6 关于常住人口,目前规划界和人口界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关键也在对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之间关系的认识不同。规划界一直把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作为三个并列概念,认为三者之间是没有交叉和重叠关系的,而在人口学研究以及现实的人口统计上并不是这样。这里采用的基本上是人口统计上的概念;但结合城市规划的需要,在居住时限上做出了“半年以上”的具体要求。
在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采用的是“非农人口”的概念,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非农人口的划分及其统计;因此,非农人口已经不能适应于我国城市规划人口规模预测工作的需要,认为应以常住人口替代。
在建设部1999年颁发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和《市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下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和人口规模核定工作规则》中,采用的是实际居住人口的概念,由于此概念在定义及内涵上存在着与现实人口统计不一致的问题,认为也应以常住人口替代之。
2.0.7 主要用于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总人口规模计算和预测。
2.0.8 城市人口规模在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中都需要计算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的确定与城镇地区的界定直接相关。人口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因此,城镇地区应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进行划定。
2.0.9 人口规模预测: 泛指市(县)域总人口规模预测和城市人口规模预测。
2.0.10年度统计数据的公布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所以一般预测基准年都不会是预测工作开展时的年份,通常要上溯一年、甚至两年。预测基准数不一定就是预测基准年的现状数据,有时要经过一些校正,或选取近期连续几年的平均值作为预测基准值。
2.0.14 人口年增长率是反映人口年度变化情况的指标,按下式计算:
(‰)
人口年均增长率是反映人口多年平均变化速度的指标,有如下两种算法:
1)
2)
人口增长可划分为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即在某一空间范围内,分别由内部人口繁殖和外部人口迁入引起的增长;由此衍生出了人口自然增长率和机械增长率。当人口机械增长趋势明显、并且对于人口增长的影响较大时,宜对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分别进行预测;这种方法在人口学研究和人口管理部门所做的预测中应用较多。
2.0.15人口结构,是人口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口特征的主要反映,通常可按多种不同方面对人口展开结构或构成分析,如性别构成、年龄构成、职业构成、户籍/非户籍构成、地域分布构成等;当人口存在某些结构方面的突出特征,且不同类型人口的增长变化趋势可能不同时,宜对不同人口类型分别进行预测,即进行分类预测;如分别预测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分年龄段预测人口和分地域预测人口等。

3.基础数据
3.1 数据收集与口径
3.1.1 数据来源:现状人口数据来源较多,由此产生了基准年人口确定以及人口现状分析的依据性问题。原则上,应以统计公布的人口数据为准,尤其应以人口普查数据为准;不过,由于人口普查每十年才开展一次,数据的现实性往往较差。
3.1.2 人口统计口径:现状人口统计数据有户籍、常住、暂住、流动等不同分类,其中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也各有不同的统计口径,不同统计类型和统计口径下的人口规模不同;我国历次人口普查的统计口径都不一样,如第四次人口普查采用的是户籍人口加上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第五次人口普查对象是户籍人口加上居住满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这样就产生了对人口基础数据统计分类与口径的规范性要求。经分析研究,认为基于我国现实情况,人口规模预测应该针对常住人口,而常住人口宜采用本规程所定义的居住满半年以上口径。在城镇体系规划中,既需要市域总人口数据,又需要市域城市人口数据;在中心城区规划中,主要是对城市人口展开分析和预测。
3.1.3 城镇地区:本规程中的城市人口是指规划范围内城镇地区的人口。所谓城镇地区包括城区和镇区,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国统字[2006]60号文),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中符合以下规定的区域:(1)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符合以下规定的区域:(1)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2)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3.2 数据采用及处理
3.2.1 基准年确定:基准年应尽量接近现状,但由于统计数据公布的滞后性,基准年一般会从目前上溯一年或两年。
3.2.2 口径校核:收集到的现状与历史系列数据,很可能与本规程定义的“常住人口”口径不一致,应进行口径校核。
3.2.3 数据插补:历史系列数据可能存在不连续、或某些年份数据缺失的情况,为了获得连续的系列数据以展开必要的分析,可以利用统计方法进行数据插补,一般有比例法和数据内插法等。
3.2.4 平滑处理:因受偶然因素影响,一些历史系列数据存在周期波动问题,这可根据历史过程图来做出判断;为了消除周期性波动影响,进而使长远变化趋势更为明显,可对历史系列数据进行平滑处理,包括移动平均数法、指数平滑法等,具体方法如下:
1.移动平均数法:选取适当的年份周期,如3年、5年等,对历史系列数据按该周期逐个进行算术平均,每推进一个,舍去最前面一个数据,增加后面一个数据,依次向前推进。具体公式如下:
                     
式中:    ——第t+1年的人口值;
——第t周期的移动平均数;
Yt  ——第t年的人口数据;
N   ——计算移动平均数所选的年份周期,一般有三年、五年等。
应用移动平均法时,移动平均项数N的选择十分关键,它主要取决于实际数据变化的周期规律;如果N值(周期)选择偏大,平滑后的值将会偏小;反之,平滑后的值会偏大。
2.指数平滑法:通过对不同年份的数据给予不同的权——接近年份数据给较大的权,较远年份数据给较小的权,用加权平均平滑人口数据,具体公式如下:
               (5.1.3)
式中:   ——第t+1年的预测值;
——第 t周期的指数平滑值;
——第 t-1周期的指数平滑值;
——第t年的实际值;
——平滑(加权)系数,0< <1。
其中:
指数平滑法的关键是 的选值, 值愈大,时间相近的数据所占的比重就愈大,较远值所占比重就愈小;一般序列数据越不稳定,周期变动越明显, 值要越小。
3.2.5 范围核准:范围核准是为了保证历史系列各数据所指的空间范围是一致的。
3.3 数据分析与表达
3.3.2 现状分析:现状是预测的基础,也是预测结果比较的直接和主要对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人口及其分布的现状特征是社会分析的核心内容,需要有人口研究专题作支撑,在规划文本和说明书中也都要有一定的反映。为了提高预测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本规程对于现状人口数据分析以及在规划文件中的表达提出了基本要求,即应简明扼要地反映人口的主要现状特征,为预测、包括分类预测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做到使预测结果可追溯。
3.3.3 历程分析:假设过去的变化趋势仍会持续,常遭到现实的否定,依此进行预测也常受到质疑;但是,历史发展的轨迹是未来发展的重要参照。因此,在规划文件中,应对不短于规划期限的历史人口系列数据进行简要的分析和反映,包括计算人口年均增长率,绘制人口历史变化图、分析有关的结构演变特征等,以使与预测相关的必要历程信息得到反映;历程分析图表可结合预测结果一起反映和表达。


4 预测方法
4.1 增长率法
4.1.1 综合增长率法:是通过对未来人口年增长率的推断去预测将来的人口规模。该预测方法中仅有一个自变量——年均增长率r;r值的确定,涉及到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和对未来变化趋势的影响分析及判断,诸如对城市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城市自身的资源、环境支撑条件的必要分析等。该预测方法在城市规划中运用较多,而在人口学研究中应用较少;关键区别在于城市规划中的人口系统是一个更为开放的系统,其增长变化规律更难把握。
4.1.2 指数增长模型:综合增长率法和指数增长模型在理论上是等价的,都来源于马尔萨斯(Malthus)的人口增长理论。两种模型的应用方向稍有不同:当数据较少时,通常采用综合增长率法估计;当数据足够多时,通常采用指数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因此,指数增长模型比较适合于短期预测;同时,该方法也不太适合于比较成熟和人口基数比较大的城市。
4.1.3  逻辑斯蒂曲线(Logistic)模型:逻辑斯蒂曲线模型又叫阻滞人口增长模型,是考虑到人口的增长不可能无限制,所以在马尔萨斯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人口的极限规模、即人口容量Pm的影响,使得人口增长率随着人口总数的增长而逐渐下降。人口容量Pm一般需结合规划范围内资源承载力、生态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潜力等来确定;然而,人口极限规模还是较难确定的,或者说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也给该方法的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2 相关分析法
4.2.1 经济相关分析:相关分析可采用的函数关系有多种,方便常用的是线性相关;由于人口与GDP之间不太可能是线性关系,故从方法上先对GDP取自然对数,然后再建立人口与GDP自然对数值之间的线性相关关系;这样除了要对历年的GDP值先求自然对数之外,其余的与线性相关预测并没有多大差别,包括参数值a、b及R2的计算,均可按照线性相关统计方法或利用统计软件计算得出。该模型相对比较简单,实际应用的也比较多,因而作为推荐模型。不过,相关关系也可以选择其它函数形式,只要能通过有效性检验即可(参见5.4)。
4.2.2 劳动力需求预测法:本方法是根据有关的经济发展规模预测、结合对未来单位劳动力年均GDP的估算,分别针对不同产业类型预测未来各产业劳动力需求,求和得出劳动力总需求后,再按照劳动力占人口的比例换算为人口规模;一般分别按照一、二、三产业预测劳动力需求,但在预测城市中心区人口规模时,若第一产业从业人口少到可以忽略,则i值的选取是从1到2、而不是3;同样,产业分类不止是三大产业划分,对于其它分类也同样可以套用该方法,只是i值要随之变化;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i值也可以仅取为1,例如,某地计划上马一个大型工业项目,由此将增加不少从业职工,也可应用此方法单独预测该项目带来的劳动力需求以及相应的人口规模增长,然后再与其它人口的数量相加。
4.3 资源环境承载力预测法
4.3.1~4.3.5资源环境承载力法是依据城市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土地、水、生态环境、电力、经济实力等资源环境条件,分别按照某种适宜的人均占用水平或标准,对规划范围内可以承载的人口规模进行推算,得出的是城市资源环境(或加上人为约束)能够承载人口的最大容量或者极限规模。
4.3.1a 土地承载力法:按照该方法,土地的人口承载力取决于两个变量,一是预测年末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这个规模可能来自土地开发潜力的绝对约束,也可能是受土地开发控制等人为制约的结果;二是预测年末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该指标应结合现状、根据土地开发潜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参考其他城市的相应指标来确定。
4.3.2a 水资源承载力法:按所列公式,测算水资源的人口承载力有两个基本变量,一是预测年末的水资源总量,二是预测年末的人均用水量。关于水资源总量,首先,水资源是一个开放系统,不像土地,不仅包括本地水资源,还应包括可供利用的外地引入水;其次,水资源概念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资源总量、一种是由供水设施能力所决定的总供水量;测算水资源承载力,应把包括外地可引水在内和最大投资保障下的可供水能力作为水资源总量。关于人均用水量也有不同的概念,一种是人均生活用水量,一种是人均综合用水量,即包括了城市各类生产及公共用水在内;公式所指的应是人均综合用水量;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人均综合用水量随着城市产业结构的变化可能会有较大的不同。
4.3.3a 环境容量法:生态环境容量虽然是一种绝对容量,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系统的开放性,加上城市规模和规划范围的不尽一致,还很难确定或成为城市人口规模的绝对约束;因此,本方法所依据的仍是一种相对标准,或者说是对生态环境质量的一种选择;目前也还缺乏通用的城市生态用地比例或人均标准;但其作为一种方法仍不失其价值。对于一个城市,在规划期末或者最终该保持多大比例的非建设用地或生态用地,该选择什么样的人均生态用地标准,都是规划应该研究和回答的问题。不同类型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选择的比例和标准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可以根据城市现状、参考国内外可比城市的标准来确定。

表1  新加坡、香港人均生态用地现状
城市 (国家或地区) 人口总量 (万人) 生态用地总量(km2) 人均生态用地 (m2/人)
新加坡 424.03 370 87.26
香港 691.57 845 122.19
注:为2004年现状数据,源自相关网站。
4.3.4a 电力承载力法:同资源、环境一样,城市电力供应或保障能力也可以作为人口承载的基础支撑之一,尤其是在世界性能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与供水能力一样,电力系统也是一个开放系统,预测目标年的电力供应量可依据有关规划;同时,人均用电量应该采用人均综合用电指标,而不是人均生活用电量。
4.3.5a 经济承载力法:同资源、环境一样,城市经济规模或经济实力也可以作为人口承载的基础支撑之一。简单匡算,预测年经济承载下的人口规模可以由同年GDP总量与人均GDP之比得出,两个变量主要依赖于输入,可据有关预测或发展目标而定。
4.4 基础设施承载力预测法
4.4.1~4.4.3 根据未来的城市道路面积、中小学学位总数和医院病床总数以及相应的人均指标来预测城市的人口承载量,可能会使人产生“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疑问。其实,在总规编制过程中,人口、土地、设施等规模的最终确定,并不完全是由人口单要素决定的,而是需要经过相互影响以及反馈作用分析;因为土地是有限的、设施是受投资能力制约的,不可能完全不考虑土地与投资能力的限制而预测人口规模。另外,相关的专项规划可能完成在先,可以作为输入和预测的依据。                           

5 预测方法应用
5.1 方法选取
5.1.1 预测是有条件的假设,为了提高预测的综合性与科学性,宜采用多种方法和进行多方案预测;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选取不同的方法和方案分别进行预测;最后,通过综合各方法或方案得到的多种预测方案值,分析得出最有可能发生的预测值区间。
5.1.2 在我国当前的城市化发展阶段,城市人口系统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系统,城市人口规模及其变化除了受生死因素的影响,更取决于城市与其外部之间的人口流动;而要准确地预测人口流动,目前在人口学研究中也很难做到;因此,尽管增长率法和相关分析法并不为人口学研究所十分看重,但在现实的城市人口规模预测中应用的较多,也是一种比较简单、具有一定逻辑与可追溯性的方法;服务于多方案预测的要求,将增长率法和相关分析法规定为必选方法。
5.1.3 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的快速发展,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尤其是在大城市,缺水、缺电、用地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时常可见;因此,在预测城市人口规模时,有必要考虑资源和环境对人口的承载能力。但是,在具体的预测方法运用时,应充分结合城市发展所处的阶段和面临的资源环境问题,在目前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尚不构成限制性影响的资源环境条件,在人口规模预测时原则上可不予考虑。
5.1.4 除了列出的四类13种方法,人口规模预测的方法还有很多,其它方法也都可用于城市规划中的人口规模预测。之所以列出这13种,一是参考分析了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中常用的一些方法;二是考虑到我国城市人口增长变化的现状特点,突出强调了方法的简单实用;三是考虑到要纳入有关部门的人口规模预测结果,并作为不同的预测方案,故对如人口部门常用的一些较为复杂的人口学预测方法,便没列入其中。

5.2 分类预测
5.2.1 尽管分类预测比总体预测更难把握,因为从系统学的角度,部分往往比整体更不稳定、也更难预料;但是,当城市人口存在着较大的结构差异时,尤其是可能会对未来的人口变化产生不同影响的情况下,还是应进行分类预测,然后再逐类求和计算总体人口规模。
5.2.2~5.2.4不同的城市人口结构特征,应选取不同的人口分类预测;一般说来,分类预测可以分别针对不同人群、不同地域、不同时段来展开。
5.2.4a 增长率一般会随基数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当预测年限较长时,建议分阶段采用不同的人口年均增长率进行人口规模预测。

5.3 参数与自变量赋值
5.3 1 预测模型或公式中各种参数与自变量的取值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人口规模预测的结果;然而,与预测本身的问题一样,对参数或自变量的取值也较难做出准确与否的判断;因此,基于预测是有条件的假设,可将参数和自变量的不同取值作为关于未来可能的不同假设,用于多方案预测。
5.3.2 增长率(r)的确定:增长率法是必选方法,由其确定的未来人口规模几乎完全取决于增长率r的取值;而r值的确定又是综合性的,包括了对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因此,对r值的确定进行了规定。
1.如前面关于历程分析的说明中谈到的,过去的变化趋势,并不一定在将来能够持续,但却可作为分析未来人口变化的基础。所以,认为有必要把城市人口在过去n年的平均年增长率作为r的一个必选预测方案值。
2.影响城市人口变化的因素很多,在过去年均增长率的基础上,判定未来的r值的增减及其幅度大小,是一个综合分析研究过程,通常要分析的方面包括:
1) 城市化趋势:参考依据上层次规划或更大区域的城市化发展趋势研究,分析其对本城市或规划范围未来人口变化带来的可能影响。
2) 经济发展趋势:城市经济发展是影响其人口变化的重要因素,未来城市经济发展的趋势、目标、战略等,都可作为判断未来人口规模变化的依据。
3) 资源环境状况:分析资源环境条件是否已经或将要成为影响城市发展的制约,并会否影响到未来的城市人口变化。
4) 人口政策:国家或城市人口政策也会对城市人口变化产生直接影响,分析人口政策的可能变化,说明其对城市人口规模的可能影响。
5) 城市类比:选择具有可比性的城市,参考其相应历史发展阶段的人口变化历程及人口增长率,比较推断该城市未来可能的人口增长率。
5.3.3 其它自变量的赋值:除了人口年均增长率r,其它自变量,如逻辑斯蒂模型(4.1.3)中的规划区最大人口容量Pm,劳动力需求预测法(4.2.2)中的GDP总量、劳均GDP和劳动力就业比例,资源环境承载力(4.3)各方法中的资源总量及人均指标等,对这些自变量的赋值,原则上以引用为主,但同时并不排斥自行研究得出的合理性结论。

5.4 有效性检验
5.4 1~5.4.3利用统计模型进行人口预测,应按照统计分析要求对模型进行有效性检验;通过检验后,运用模型得出的预测结果才为有效;这不仅适用于本规程所列的预测方法,也适用于未列出的其它统计预测方法。不过,有些预测方法可能难以利用历史数据进行有效性检验,比如综合增长率法;所以,有效性检验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方法,检验须在必要与可行的情况下进行。

5.5 表达及说明
5.5.1 关于人口规模预测方法和过程的表述,在不同的规划文件中的要求应该是不同的,人口专题报告中的论证应该详细、全面、深入,使预测有据可依,满足预测过程可追溯的规划成果审核要求;规划文本及说明书中的表达可适当简洁,但要清晰、明确,并应具有一定的可追溯性。规程中要求的是最基本的。

6 预测结果确定
6.1 引入有关预测方案
6.1.1~6.1.2 基于预测是有条件的假设,只要是针对相同对象、范围和年份所作的预测,均可认为是一种假设方案,未来均有发生的可能;无论是他人的预测、还是自己做的预测,都被认为是同等的不同预测方案。因此,本规程大力提倡尽可能多地吸纳他人的有关预测结论,尤其是人口管理部门所做的预测。不过,在引用其它预测结论时,除了注意统计口径和预测年份的一致性以外,还需要特别注意规划范围是否一致,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的校核,尤其是针对中心城区的人口规模预测。

6.2 预测结果确定
6.2.1 针对重点预测目标年份,即近、中、远规划期末年份,要求把通过各种方式得到和得出的不同预测方案值进行汇总,但对其它年份的预测方案值不作汇总要求。
6.2.2 多方案预测方案值的汇总,特别是其统计特征值与离散分布情况,是确定预测结果值(区间)的必要基础;如多种预测方案值的分布越离散,最后选取的置信区间的可信度可能会越低,但认为最低不宜低于50%。
6.2.3 在提倡多方案预测的前提下,如果最终的预测结果仅仅是一个值,恐怕并不能反映出预测的全貌,因而选择一个合理的区间值更为妥当;但是区间值在应用上有其局限性,故认为还有必要在区间值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计算出预测代表值,可以选择算术平均值或中值作为预测代表值。

6.3 预测结果表达
6.5.1~6.5.2关于人口规模预测结果在规划文件中的表达,除了简洁、清晰的必要文字说明,还应充分利用图、表形式对预测结果有个更全面、更直观的反映;宜用表格汇总表达多方案预测结果及其统计特征值;宜用增长曲线图直观反映一定历史过程及未来的人口增长变化趋势,最好利用历史数据与预测年份的预测代表值绘制趋势图;但为了简便,也可直接以某一典型模型(比较接近综合预测结果)的预测方案值为代表反映人口的未来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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