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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
作者:未知 发布日期:2007-6-7 来源:建设部 点击:0次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含义与目的
  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开展的效能监察,是行政效能监察。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效率、效能的监督检查活动,是对其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效率、效果的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效率,即行政活动中所投入的工作量与取得的行政效果之间的比率;二是行政效果,即行政行为引起的社会、经济、政治的效果。它是行政管理结果的社会评价。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促使行政监察对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加强和改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促进廉政勤政。三是发现问题,健全制度。效能监察是监督检查管理中的问题,通过效能监察发现管理中的漏洞,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防止问题的发生。如果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出了问题,就要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行政效能的主要表现
  行政机关行政效能的高低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行政业绩,指行政机关对社会所要求的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状况;二是事务性行政效率,反映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效率;三是职能性行政效能,职能性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所生产的“产品”(包括社会公共政策、社会服务机构、社会保障体系等)向公众提供的服务水平;四是行政成本,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所占用和消耗的费用情况。
  三、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2、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的情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监督检查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4、监督检查履行职责、办事效率的情况;
  5、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工作作风、服务质量的情况;
  6、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承诺服务的情况。
  四、行政效能监察的权限
  行政效能监察的权限,是国家根据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通过立法程序赋予行政监察机关的权力及其行使的范围限度。它主要包括:
 1、检查权和调查权。检查权和调查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的效能行为有权进行检查和调查。检查权和调查权也是行使建议权和奖惩权的前提。
  2、建议权。行政监察机关的建议权,是对监察对象的效能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之后,就监察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的权力。
  3、奖惩权。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活动中,有权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成绩显著或行政效能监察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人员,进行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有权对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政治影响,以及阻碍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开展的单位、人员,进行处分或提出处分建议。
  五、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由于监察内容的来源不同,正向行政效能监察与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是不同的。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部门主动确定题目而开展的监察,逆向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根据受理投诉(或其他渠道)的内容开展的监察。
  1、正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效能监察部门主动出击、为全面了解监察对象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步骤,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1)选题立项、制定计划;(2)组织力量、实施检查;(3)分清责任、作出处理;(4)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2、逆向效能监察的程序
  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程序一致,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六个阶段:(1)受理;(2)调查;(3)审理;(4)处理;(5)送达;(6)反馈和备案。
  六、在评价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时必须纠正两种认识
  评价政府行政效能要以政府自身作用的发挥程度,以政府行政结果为依据。在评价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时必须纠正以下两种认识:
  一是不应当以是否取得经济效益作为衡量政府管理业绩的标准。因为行政部门不同于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政府部门的管理效能衡量标准应当是:是否以有效的管理方式管理和利用了所掌握的资源。
  二是不能以某一时期的绩效作为评价某一届政府效能的标准。要用历史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政府行为及其效能有明显的长期性和跨时期的特点,因为一届政府的绩效是长期经济发展积累的结果。一届政府较好的绩效要经过几届政府共同努力,而某一届政府的决策失误又会给下一届政府带来多年的不利影响。所以对于政府效能应以系统的观点,从长期、全面的角度来评价和考察。不但要看眼前,而且要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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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效能监察的作用
  行政效能监察的地位,决定行政效能监察的作用。行政效能监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建立高绩效的政府。行政效能监察是对管理的再管理,是通过监督促进管理,是高层次的管理。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管理的作用突出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政效能监察本身就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二是行政效能监察通过过程控制,把效能监察融入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去,实现事前监察和事中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偏补漏;三是行政效能监察通过特有的手段,促进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2、有利于行政监察工作紧贴经济建设,促进改革发展,优化经济环境,更好地坚持和实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3、行政效能监察使党风廉政建设关口前移,有效预防腐败。一是行政效能监察从过程监察入手,对行政行为实现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和纠正的措施,达到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目的,把一些消极行为控制在萌芽状态;二是行政效能监察从规范行政行为入手,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三是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发现和扩大案件线索,起到揭露和惩处腐败分子的作用。
  4、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严肃查处滥用职权或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管理行政事务,保证各项行政活动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二、行政效能监察的标准
  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标准是相对具体标准而言的,是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概括性标准。这些基本标准大致可分为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合职性标准、定约性标准、对比性标准和效能、效益标准等。
  1、合法性标准。在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对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首先要看其是否合法,衡量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可以从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四个环节来把握:一、是否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三、是否按程序办事;四、是否执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
  2、合理性标准。衡量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二是必须符合群众利益;三是管理方法必须具有科学性等等。
  3、合职性标准。合职性标准,即岗位职责标准。检查有无不尽职尽责、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无故不完成任务,该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乱作为,甚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行为。
  4、定约性标准。定约性标准,即制定、签订的计划、合同等。监察部门要把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作为界定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的重要标准。
  5、对比性标准。对比性标准是把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行为及其作用、后果,同国内外相似条件的同行业相比、与自己的过去相比,即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以此评判其行为标准。
  6、效能、效益标准。评价监察对象行政管理行为结果,主要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效率高低;二是效果好坏;三是成本高低;四是对存在采取问题的措施是否有效。只有从这些方面,综合地衡量监察对象的行政管理的行为,才能做出明确的、全面的评价。
  7、在评价政府行政管理效能时必须纠正两种认识
  一是不应当以是否取得经济效益作为衡量政府管理业绩的标准。因为行政部门不同于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对有创收条件的政府部门的管理效能衡量标准应当是:是否以有效的管理方式管理和利用了所掌握的资源。
  二是不能以某一时期的绩效作为评价某一届政府效能的标准。要用历史的观点进行分析评价。因为一届政府的绩效是长期经济发展积累的结果。一届政府较好的绩效要经过几届政府共同努力,而某一届政府的决策失误又会给下一届政府带来多年的不利影响。政府行为及其效能有明显的长期性和跨时期的特点,这就给政府效能评价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对于政府效能应以系统的观点,从长期、全面的角度来评价和考察。不但要看眼前,而且要看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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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执法监察与效能监察、廉政监察的关系

  执法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情况的监督监察,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戒。着重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中央权威。执法监察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的工作方式和手段,而不是与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并列的一项监察内容或监察任务。也就是说,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状况与效能状况的监察,可以通过执法监察的方式来实现。执法监察是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它也不能涵盖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的其他监察方式。

  二、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的关系

  廉政监察是对监察对象执行廉政法规情况的监督监察。是依法监督、纠正、惩戒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各种利益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和自身廉洁的情况,查处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是解决以权谋私等不廉洁的问题;效能监察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监察。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和行政行为的效能,包括行政效率和行政效能。纠正违反职责和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查处失职渎职案件。着重解决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问题。

  廉政监察是效能监察的基础。不廉洁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必然以影响政策的制定或实施,提高行政成本为代价,必然会降低行政效率或效能。行政效能的提高必须以依法行政为基础,不廉洁的政府肯定是低效能的政府。

  效能监察的开展有利于深化廉政监察。效能问题往往是与某些个人的廉政问题捆绑在一起的,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可以发现某些个人不廉政问题的线索,为查处案件提供依据。而廉政监察的后期工作,包括原因分析、制度补漏也具有效能监察的意义。

  效能监察与廉政监察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监察主体不同。廉政监察的监察主体必须是具有监察职能的监察部门,效能监察的主体除具有监察职能的监察机关外,还包括监察机关委托的具有监察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可能不具有廉政监察的职能,但具有效能监察的职能;二是监察内容和方法不同。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利用职务之便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廉洁行为,而效能监察是监督检查履行职能及内部管理效率的问题;三是监察对象和作用不同。廉政监察的监察对象侧重于对“人”的监察,大多数是对个体行为的监督检查,少数是对集体行为的监督检查。着重解决监察对象个体是否为政清廉的问题,体现治标的功能。而效能监察侧重于对“事”的监督检查,对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更侧重于管理制度上的监督。主要解决行政效能问题,体现治本的功能;四是监察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廉政监察的依据是对行政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有关法律、纪律,监察标准体现在法律、纪律的严格量刑、量纪标准上,属于羁束型行政执法行为。而效能监察的依据不仅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还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能监察的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标准,完全靠量化的指标不太好体现,属于自由裁量型执法行为,当然这种自由裁量并不是无原则的裁量,是在政策指导下,定量与定性的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三、效能监察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依法行政就是指行政主体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权限内,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活动。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既不越权又不渎职;政府机关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体现权力、责任和义务的统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没有依法行政作为坚实基础,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不可能的。

  历史经验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一定产生腐败,监督的力度越小,滥用权力的问题就越突出。现在执法情况不理想,因权钱交易而产生的腐败问题屡禁不止,监督不够是个重要原因。要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政府内部的监督机关,在政府机关内部进行效能监察,就是最直接、最及时、最深入地对行政行为进行的全过程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效能监察有利于增强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通过效能监察,督促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行政事务,才能保证各项行政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运行。我国目前只有效能监察是比较有效、比较可行的一种对行政权进行全方位监督的方式;其次,通过效能监察可以促进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工作作风的转变。效能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通过效能监察,促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对政府机关在社会服务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认真加以纠正和处理,使法律法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得到落实,工作作风切实得到转变;最后,通过效能监察促进政府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有利于督促政府机关转变职能,优化经济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环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机关是否能够做到严格依法行政,转变职能,规范管理。做得好,就能更快更好地发展;否则,便会损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环境,阻碍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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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监察内容的来源不同,正向行政效能监察与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是不同的。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部门主动确定题目而开展的监察,逆向行政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根据受理投诉(或其他渠道)的内容开展的监察。

  1、正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正向行政效能监察是效能监察部门主动出击、为全面了解监察对象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步骤,一般分为四个阶段,即选题立项、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检查;分清责任、作出处理;提出建议、改进管理。

  (1)选题立项、制定计划。实施正向行政效能监察,首要的问题是选题立项、制定计划。

  对监察项目的选定,要针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突出问题、行政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和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问题。在确定具体项目时,要本着先易后难、先专项后综合的原则,选择领导重视、群众反映大、问题明显、易见效果的问题,作为行政效能监察的题目。有些严重问题则是通过核查和立案检查的办法去解决,结合立案检查,进行效能监察。

  制定计划,主要是根据确定的监察项目所涉及内容的多少、调查的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力量组织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考虑。对于时间安排、具体步骤、工作要求和人员分工,都要作出详细的安排,使行政效能监察活动紧张而有秩序地进行。按要求首先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2)组织力量、实施检查。在组织力量时,一是采取独立监察的形式,即由监察机关在本机关内抽出人员组成监察组,对特定的项目进行监察。这种形式比较灵活,易于组织,便于指挥和调动人员。二是监察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抽调人员组成监察组。或由监察机关牵头,或由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牵头。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发挥执法监督部门的整体效能,弥补监察机关的专业缺陷和力量不足。三是对那些单一的专项监察项目,在监察方案确定后,具体实施也可交由有关部门或者被监察单位,在监察机关的督促和指导下,按要求完成监察任务,作出专题报告。由于行政效能监察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在组织力量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进行综合评估或单项评估。

  行政效能监察调查、检查的方法主要是:宏观与微观、全面与重点、直接与间接、集体与个别、整体与抽样、书面与跟踪、问卷与当面调查、检查等等方法。但是,不管使用哪种方法,只靠一般访问式的调查、检查是不行的。必须通过听汇报、访问、座谈、现场勘察、查阅原始记录和资料、原有规章制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在实施检查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及行政管理知识,研究和采取恰当的方法开展工作。既要依法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又要注意工作方法,争取监察对象的积极配合。要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掌握大量的资料和证据,查明所要调查的情况。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客观地、全面地、历史地分析其原因,为监察处理打下基础。

  (3)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在全面调查,搞清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行政效能监察的结论,作出认真的处理。首先要分清责任,分清是领导责任还是执行责任,是机关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是主要责任还是非主要责任,按情节及危害程度,区别对待,恰当处理。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表扬奖励的表扬奖励。构成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提出建议、改善管理。行政效能监察的出发点在于促进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改进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因此,行政效能监察不能仅限于揭露问题和追究责任,还要帮助监察对象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如果检查出的问题在该部门或系统具有普遍性,则通过《监察建议书》或《监察通知书》,请主管部门予以重视和解决,起到监察一点推动一片的作用。对于一些涉及全局性的问题以及行政效能监察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可以向党组和政府作出报告,发挥行政效能监察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反馈作用。

  2、逆向效能监察的程序

  逆向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程序一致,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受理。监察机关分别受理下列涉及监察对象行政效能的线索和材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行为人自述的;监察机关发现的。受理线索和材料后,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有重点的开展效能监察案件调查。

  (2)调查。效能案件调查前,要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调查人员的组成;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和措施等内容。然后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终结后,写出案件调查报告。

  (3)审理。监察机关审理部门对需要审理的效能监察案件要进行审理。审理部门的审理内容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等。审理后还要写出审理报告。

  (4)处理。审理结束后,依效能案件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制作监察决定书。对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提出监察建议书。

  (5)送达。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关单位、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情况通报监察部门。

  (6)反馈和备案。完成调查处理后,及时按照时限要求向批准领导和部门反馈情况,同时告知投诉人有关结果。监察部门对受理、调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监察部门在办理效能监察事项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行政效能监察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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