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4]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当前,各地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要求,抓紧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治理整顿期间,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紧急通知》关于暂停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各类规划修改和暂停新批的县改市(区)和乡改镇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修改的决定,同时结合治理整顿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价,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现将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一)规划实施评价。现行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 施以来,对于加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一些地方,不依规划办事,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现象仍然存在,擅自或变相修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规划在执行中反映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开展规划实施讦价,是为了全面分析规划实施效果,促进有关地方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同时通过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提出改进规划工作的对策建议,作为修编规划和加强规划实施管理的基础和依据。规划实施评价是修编规划的前提。报国务院审批的省级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提出修编的,必须先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报部审查同意后,才能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规划实施评价的主要任务包括:(1)规划的执行情况,包括规划目标以及主要用地指标、用地布局调整的实现程度,违反规划和调整、修改规划的情况(包括案例数、面积、发生频率、原因等),规划项目和实施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2)规划实施的效益,包括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应尽可能量化。(3)规划的社会影响,包括公众对规划的认知和接受程度。通过评价,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对策建议,对是否修编规划提出明确意见并阐明其理由。
(二)规划修编前期调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指示要求,部已启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修编前期调研工作。为了充分反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利用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各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全国规划纲要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为下一步修编省级规划奠定基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配合全国规划纲要修编前期调研,同步开展省级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规划修编前期调研的基本任务,是在规划实施评价和对各类用地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社会经济发展的用地需要与土地供给能力,就合理确定土地利用战略以及完善自上而下的规划指标控制、分区用途管制和实施政策机制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与潜力、耕地保护目标与对策、城镇化发展趋势及其用地需求、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问题及对策、农村居民点用地问题及对策、基础设施发展趋势及其用地需求、土地利用与区域协调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专题调研。
二、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做好与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等工作的衔接。当前应结合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及开发区清理、基本农田保护检查等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规划 修编前期调研,并针对治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规划编 制的对策措施。治理整顿结束后,在抓紧完成全国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纲要修编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验收合格确实需要修编规划的地方,自上而下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二)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新时期土地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 按照国务院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要求,规划修编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五个统筹”的要求,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必须切实体现上述要求。在研究耕地保护目标和对策时,要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原则,坚持保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并重,建设占用耕地与整理复垦耕地相平衡;在分析用地需求 时,要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大相结合、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 土地利用效率,妥善处理保障建设用地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 科学、合理确定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三)正确把握调研评价工作的范围、重点和深度。要围绕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务,确定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的范围、重点和深度,为修编规划提供基本依据。全国规划纲要重点提出规划期间全国土地利用的战略目标和方针,制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控制、土地整理复垦、生态环境建设等主要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土地资源保护、利用、整治、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大工程,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要根据全国规划纲 要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分解落实国家下达的控制性指标,在与相关规划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国土整治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确定合理的城市用地规模,协调安排区域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四)搞好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以20lO年为近期规划年,以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各项预测分析要与规划期限相衔接。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要立足完善规划体系,改进完善自上而下的规划指标控制、分区用途管制和实施政策机制,决不能借修编之机扩张用地。近期规划(基期至20lO年)的主要用地指标应与现行规划相衔接,着重对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进行调整和整合,确需扩大用地规模的,要在严格审核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指标、确保无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标准核定,并与建设用地挖潜相挂钩。远期规划(2011至2020年)的各项用地指标,要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从严确定,切实体观严格保护耕地、集约用地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五)加强调查、分析和论证工作。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 期调研采用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涉及变更土地利用现状面积和图件的,必须按规定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报部审查验收。各项分析预测要依据有关法规、规范进行,严格标准,科学测算,保证指标确定合理可行、指标分解和利用分区切合实际。结合规划修编试点工作,加强典型地区的调查分析。要扩大调研评价的开放性,完善专家咨询审议和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切实加强信息反馈和论证协调,提高调研成果质量。
三、切实加强对调研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 12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开展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是做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省级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这一工作。建立规划修编部门协调联络小组和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各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的要求,搞好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各地要在机构、人员安排和经费支持等方面予以保障。规划实施评价工作应于2004年9月底以前完成,并向部规划司提交报告。规划修编前期调研工作进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掌握,但主要指标测算工作应于2004年lo月底以前完成,并向部规划司提交报告。部将加强对各地调研评价工作的指导,并在修编全国规划纲要中广泛听取和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